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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「19-64歲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(IPD)高風險對象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作業」,自114年3月10日起實施,請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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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門診


說明:
一、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4年2月21日疾管防字第1140200117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降低旨揭對象因感染肺炎鏈球菌導致嚴重的併發症或死亡之風險,積極維護該族群健康,減少醫療費用支出,
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(以下簡稱疾管署)依據113年5月20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(ACIP)會議決
議將旨揭對象納入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實施對象,提供1劑13價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(PCV13)及1劑23價肺炎鏈球菌
多醣體疫苗(PPV23),說明如下:

(一)實施時間:114年3月10日起。
(二)實施對象:19-64歲符合IPD高風險對象定義之民眾,如為外籍人士,需具健保身分或持有有效居留證。應檢具診斷
書等相關佐證資料,或經醫師依民眾之健保就醫資料或病歷等評估後接種。
1、IPD高風險對象定義:脾臟功能缺損、先天或後天免疫功能不全、人工耳植入、腦脊髓液滲漏及「1年內」接受免疫
抑制劑或放射治療的惡性腫瘤者及器官移植者。
2、接種年齡定義:以「接種年」減「出生年」計算大於等於19歲及小於等於64歲者:「以114年為例,實施對象為於民
國50年(含)以後出生且95年(含)以前出生」。
(三)接種原則:
1、與其他疫苗可同時接種於不同部位或間隔任何時間接種。
2、從未接種過PCV13/15及PPV23者應先接種1劑PCV13,間隔至少8週再接種1劑PPV23。
3、曾接種過PCV13/15且間隔至少8週者可接種1劑PPV23。
4、曾經接種PPV23且間隔至少1年者可接種1劑PCV13。
5、如已接種過PCV13/15及PPV23疫苗,代表已經完整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,無需再接種PCV13及PPV23疫苗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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