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3.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
13.1 對檢驗結果牽涉到專業知識判斷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律要求,醫檢師不接受受檢者直接諮詢檢驗紀錄或討論臨床病情。受檢者應與醫師討論檢驗數據與疾病之關係,醫檢人員對檢驗結果及受檢人員資料負保密之責,不得任意將資料洩漏。
13.2 凡登載有病人資料之「類病歷紙張」如病人姓名貼紙…等即屬於受到隱私保護之範圍;「類病歷紙張」不得回收再利用,可由單位進行碎紙處理或以紙箱集中收集,已滿後封箱標示「預銷毀資料」,並於「類病歷紙張簽收紀錄表」簽名,由環衛人員運送至回收倉庫集中保管。